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一、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规定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等。
二、哪些刑事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被告人罪行较重的,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般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同时具有以下3种情形的公诉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如下: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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