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医院提供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病历,而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07年9月3日,张女士坐公交车回家,走下站台时一脚踩空,当场摔倒在地上。被送到济南市某医院后,医院诊断张女士右股骨颈骨折。在医院建议下,张女士在医院做了人工股骨颈置换手术。
9月28日,张女士出院后,一直感觉左腿有点痛,后来越痛越厉害。10月18日,张女士到一省属医院复诊,结果这次被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张女士夫妇非常生气,认为济南市某医院手术不当,对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23万元。
审理期间,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医院提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张女士将医院病历提供给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情况与伤情有出入,要求医院按期将真实准确的病历交至法院。医院逾期没有提供。
法院认为,双方医疗关系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应由医院方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过错,而济南市某医院因病历不真实准确,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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