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刘举违章行车、招惹车祸负主要责任、被告高立负次要责任为由,分别判决二人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107250余元和71500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被告所在公司对高立所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9月28日晚,被告高立驾驶轿车行驶至郑州金梭路路口时,与刘举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刘举受伤,摩托车乘车人程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轿车乘车人刘某受伤后,经过抢救后,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刘某抢救期间家人支付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用共计4500余元。为此,死亡人员亲属将刘举和高立告上法庭。
交通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立、刘举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乘车人均无责任。后被告高立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要求重新认定。有关部门以原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刘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并超载人等为由,认定刘举应负主要责任,高立负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均无责任。
另查明,高立开的轿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刘举与高立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他乘车人伤亡,故据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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