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前检查已不再是国家强制性的硬性标准了,是一种自愿行为,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双方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实际上,婚前检查是对双方非常负责的一种行为。婚前检查项目重点是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可以让双方对自己以及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到生殖情况做一个系统的了解,同时也有助于为双方今后的生活顺利奠定基础。如果想要进行婚前检查,那么检查前需要清淡饮食、不要饮酒、早点休息,检查的当天因为抽血所以要空腹。
结婚前要做婚检吗?
结婚前是否要做婚检,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判断。
做婚前检查的目的是检查情侣双方的身体健康,这样有利于培育健康、优质的下一代,婚检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婚检看新人自己意愿。不想婚检的,可以直接领证,不做强求。
婚检检查以下项目:
1、询问病史
主要询问现在的健康情况以及以往的患病历史。例如是否有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重要脏器疾病等。还有家族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患病历史,例如是否有痴呆、精神病等遗传性疾病。此外还会询问双方是否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体检
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神经系统发育、第二性征发育等一般检查,还包括主要脏器器官的检查。例如肝脏、肺、肾、心脏等。另外还会进行血、尿的常规检查及肝功能、肾功能、胸透等检查;
3、生殖器检查
包括男性、女性的生殖器官方面的检查,以及是否不能生育方面的检查。男性主要检查阴茎是否有疾病以及精液检查。例如硬结、包茎、短小、尿道下裂、隐睾、鞘膜积液、精索静脉曲张等;
女性要做腹部肛门双合诊,主要检查生殖器是否有疾病以及能否怀孕,例如子宫肌瘤、子宫发育不良、阴道缺如或闭锁、处女膜闭锁、有无炎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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