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妨害清算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的规定是:如果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的价值高于五十万元的;或者具有造成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高于十万元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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