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
时间:2023-03-17 08:12:51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个人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个人住房贷款”,这点根据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判定;

(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四)申请人在确定并完成上述事项后,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绍兴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的条件

(一)转出申请条件:

1.在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转入申请条件:

1.个人已在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异地(或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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