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地申请书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2.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
3.申请事项
4.事实与理由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杨徳山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1********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苟成军申请取保侯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苟成军因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于2003年6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城关区看守所至今。依据《刑事诉讼法》124条、《公安机关办理审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之规定,现已超过羁押期限。因犯罪嫌疑人苟成军及其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苟成军申请取保侯审,保证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75条、第96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请批准。
此致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申请人:杨德山
200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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