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可在审批的数额内发行企业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负债率的要求: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不得高于70%。
(2)债券余额的要求: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其它要求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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