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2、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一、行政处罚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二、并科原则是什么?
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该原则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弊端很多,难以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另外,该原则又使刑罚显得过于严酷,有悖于现代法治国家刑罚制度的基本精神。
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但是,并科原则作为一个古老的数罪并罚原则,有其正义的价值思想;
因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仍有国家在刑法中采用此原则来处理数罪并罚中的有关问题,只是采用此原则的范围各有不同而已。我国1997年《刑法》中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三、什么是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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