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钢铁公司派进出口储运部经理毛到广西等地协调发车事宜,2008年8月4日毛在广西某港办完发车业务后,回宾馆休息。因港口、铁路、货代等处理货物发运事宜与毛所在公司有业务来往,外轮代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得知毛出差到此地,于当晚9时30分打电话邀约毛到当地某娱乐场所,毛接客户电话后应邀约前去。毛到后5分钟,突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随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40分猝死。毛的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据了解,当晚应邀与客户洽谈的正是毛需要办理的业务,虽然是晚上,且是在娱乐场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间环境的特殊性,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随着工作原因的延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为应视同为工伤。
案例分析毛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在娱乐场所能否判定为工作岗位。原则上讲,对于非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娱乐场所一般不应作为其工作岗位,尽管用人单位或客户出具证明是到娱乐场所洽谈业务,也不应将前去娱乐场所视为工作岗位。因此,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指派毛出差,并未指派其到娱乐场所谈业务,并且当时是去娱乐场所还是办公无从查证,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客户邀请到娱乐场所,也是为了把生意做成,应该算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
娱乐场所突发病故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致害过程中,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致害赔偿中的次要责任。如果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整个事情的发生是一种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场主可能无需进行赔付,但是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娱乐场所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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