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3-04-02 07:20:29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机动车驾驶员;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4、机动车的挂靠单位;

5、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以列提供试乘服务者为被告;

6、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被告;

7、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道路管理者为被告;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被告;

9、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行为人为被告;

10、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机动车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这被告。

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

1、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2、应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

《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法院,如广东、广西、江苏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处理并承担保险范围内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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