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商标注册体制的含义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实际使用而取得商标专有权的使用原则,另一种是通过相关注册程序获得商标权的注册原则,也有人认为还存在一种因驰名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采用混合取得制度的德国就在其商标法第四条中确认了这三种方式。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现有注册制度下,商标取得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例如,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递增,不但占用大量行政审查资源,也拖慢了审查周期,同时异议、争议数量庞大,进一步加剧了审查资源的消耗,减慢了审查效率,使得商标审查周期在2008年以前长达36个月。此外,还存在抢注现象、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未使用商标提供过渡保护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商标自身的特点、性质有关,也有我国基本国情等方面的原因,加之商标程序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片面强调了注册在先而忽略了商标使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会使得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受到了一些质疑。但是,我国基本国情特殊,不适合采用使用原则,因为其在先使用的举证在我国就缺乏可实施性。加之我国立法借鉴、法律制度、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仍将坚持注册原则。但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做出适当调整,例如,进一步完善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在注册制度下,如何处理注册与在先使用商标关系等。这样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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