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机构如何处罚
时间:2023-05-04 11:32:21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个概念是从80年代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沿用来的。在当下,凡是非按照《法人条例》规定的程序、条件设立的企业,就不要使用这个概念了。因为按《法人条例》设立的企业都是全民、集体企业。必须经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批文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登记而设立、包括分支机构的,就叫“擅自设立”。且《法人条例》中的公司,不是《公司法》中的公司。在工商内部说“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都能理解是什么意思,但在法律界说,其意思就会相去甚远;

2、冒用公司、分公司的行为多发生在非公司企业、个体户冒用、谎称自己是公司、分公司,“冒用”的主体是很好确定的。对于公司自己设立的分公司未办理登记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公司"冒用分公司名义",由于定性错误,所以你无法确定是谁在“冒用”。当然,也存在有公司宣称自己开了多少家分公司而实际没有的问题,这属于“虚假宣传”的范围,也不是公司冒用分公司名义;

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行为不需要有经营的证据,只需要取得在法律文件上、合同里、在对外宣传中、包括名片之类的宣称是公司、分公司的证据,就可以依据公司法210条处罚了;

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使用“分公司”字样,而是以超市、经营部等等的问题,是我们混淆了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的概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定义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只要符合这个定义,无论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叫超市也好、经营部也好,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而并不需要有“分公司”字样;

3、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是正确的,但你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处罚谁,不搞连带责任。那么,我们就要分析是谁在违法、违反了什么法?我们常说的“违法”,指的是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作为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设立分公司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即“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是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规定由分公司申请登记。因此,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违法行为人就是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该行为也不是违反了《无照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是定性条款,对四种行为定性为无照经营,另一种定性为违法经营行为。义务性条款是第二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公司登记时地址提供的虚假资料,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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