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表和周边环境评估表,按备案办法要求填报资料;
2、工程建设单位持填写规范的报表和相关资料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查;
3、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向建设单位人员发放现场勘查联系单;
4、工程建设单位领取现场勘查联系单后,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检;
5、工程参建各方自检合格,签字盖章后,报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现场勘查;
6、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勘查合格签署意见;
7、工程建设单位持签署准予备案的现场勘查联系单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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