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做以下几件事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1、企业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对比
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即标识的对比和商品的对比,标识的对比就是两个图案的对比,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第三,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商品的类似可以参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但主要看两个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
2、企业使用标识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如企业使用标识在先,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或者企业使用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企业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可以免于赔偿。
3、商标注册人自身是否使用涉案商标
如商标注册人本身从未使用过涉案商标,既然没有使用就没不存在损失,被诉企业可以免于赔偿,只要停止侵权即可。
债务人死亡后父母是否要还
债务人死亡后父母一般不需要还。被继承人存在债务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对其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其遗产清偿;父母作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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