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贪污罪的主要表现迹象
时间:2023-07-07 21:50:48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侵吞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

2、盗窃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盗窃,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3、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4、内外勾结,迂回腐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和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给与之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5、存私贷坐吃利息;

6、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是指当行为人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时,卖方将从购买款中提取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作为自己的行为;

7、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是指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销售产品等经济活动中,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私分提高差价;

8、间接腐败,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单位雇佣的工人为自己工作;

9、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10、利用新技术进行腐败,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腐败。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并计划以后归还;

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会采取侵吞、盗窃欺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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