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出轨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录音能当出轨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二、婚外恋取证的注意事项:
但是现在私人侦探调查婚外恋取证的手段无非跟踪、影像取证几种,成熟中的私人侦探业也有一定的行业操守。
调查方式在影像取证方面一般比较慎重,为确保真实,并非一看见就拍,起码当事男女在一起有过3次以上的亲密行为才偷拍,因为一两次不能说明他们就有婚外情。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去偷拍床上镜头,因为那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三、出轨证据有:
1、对方承认出轨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如发现对方出轨,可以通过通话或者微信、短信的方式与对方沟通,对方自己承认出轨事实,那么通话录音或者微信、短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另外,出轨方如果为了挽回家庭签署“保证书”、“忏悔书”等,这也是非常有效证据。
2、出轨方与情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能够获取,建议做公证保存。
3、家庭里或者私家车内装有的摄像机所获取的一方与他人亲密视频或者亲密对话。注意不是自己的家庭或者车内安装的摄像机,其他场所的摄像机所获得的录像不合法,建议不要作为证据。
4、一方与情人在公共场合的亲密照片或者视频。
5、一方与情人在宾馆的开房记录或者为情人的消费记录。
6、邻居、同事、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出轨证据最好不要是单一的,建议综合收集,这样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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