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时间:2023-07-04 19:32:51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走私废物罪的处罚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总共不足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总共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废物罪的的立案标准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明令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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