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种类
时间:2023-03-10 19:51:42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特别程序种类有哪些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法院之间谁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是指公民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基本内容有: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⑨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民事案件,原告需要就被告,也就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大多数也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才允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若符合条件的话,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最好举例说明前置程序,特别程序与简易程序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什么是特别程序

劳动纠纷中,是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这就是一种前置程序。特别程序的使用范围有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还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般特别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且一审终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独任审判。普通程序是审理案件的一般程序,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四、民事特别程序能否中止

简单说,非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是部分包含关系,大部分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是指民事程序中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应。

非诉讼程序包括:

1.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除外,不属于非诉讼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P.S.特别程序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死亡;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认定财产无主;

5.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6.实现担保物权。(除1以外,都属于非诉讼程序)

五、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特别程序时间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或法院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审理完成。如果案件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延长的,可以由法院的院长批准将期限进行延长,但是有一种案件是不适宜使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那就是民选资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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