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一、外国的黑工怎么处理
将人强制性带走,如遣送回国,遣送返回原籍,收容遣送(已被废除),主要针对违法但危害性不强的外国人或者城市流浪人员等。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二、附加刑种类有哪些
附加刑的种类有: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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