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律师函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网站)或域名涉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著作权侵权的相对要少一点。从过往的经验来看,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与侵权人进行交涉,有时能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避免进入诉讼或行政保护程序,为客户减少实际支出费用。
大家都知道,律师函又叫警告函,言表之意即为律师受他人委托而向侵权人发送的要求停止侵权的正式书面函件。既然如此,律师函本身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这也是很多侵权者在收到律师函后置若罔闻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个人认为,律师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向通过律师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的阐述,以使侵权人明晰其从事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通过法律的威性和强制力使其主动停止侵权事实。
(一)区分侵权人的善意与恶意。我个人觉得在准备律师函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是首先要分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恶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我们都明白,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不以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比如我对使用在服装上的IPWISE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无意中在服装上使用了IPWISER标识,他人就侵犯了我的商标专用权,而无论其是否知晓。通常情况下,针对无意侵权的侵权行为人来说,律师函的效果相当明显,成功率几乎能达到90%以上。其余10%,主要是那些本来是属于无意侵权,但侵权人收到律师函后因侵权利润丰厚而不愿意放弃,从而转变为恶意侵权的情形。
对于无意侵权的情形,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温和的协商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对法律的规定和其行为性质解释,以达到让其主动停止侵权。对于恶意的情形,则主要从法律后果的严厉、将采取的维权方式以及继续侵权的众多不利方面来阐述。
(二)明确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发送律师函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有些客户同时也想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同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侵权赔偿的问题。虽然这种通过律师函的方式拿到赔偿的几率不高,但是我想要说明的是,不试你永远都不会知道。我就曾在一次为客户发送律师函的案例中,通过律师函和后期协商、谈判的方式从侵权人为客户争取到六万块的损失赔偿。另外,还有一些客户发送律师函是想确定对方的恶意。
明确发送律师的目的后,我们就会有针对性加重律师函中撰写的某一方面内容。
(三)撰写时的基本内容。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分将律师函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讲述客户享有的权利,如在第几类商品上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以及商标的知名度等。第二部分则主要是描述发现的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同时结合法律依据对侵权事实的性质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是提出客户的要求,比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要求对方于15日内主动就侵权问题向客户表明态度或解决方案。除主要内容外,我还建议在文中最后加上一份附文,列明所有用到的法律条款,以帮助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士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其法律责任。在针对某些侵权行为时,也可以考虑附上一份空白的承诺书,让侵权人在停止侵权的同时签署承诺书,书面同意停止侵权。
(四)发送律师函后要及时跟进。发送律师函最忌讳的就是不与侵权人及时跟进,这无异于自杀。律师函发送后,在确认对方已收悉的情形下,要主要与对方联络,以探寻侵权人的主观意愿。通过与对方的电话沟通,也会对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相反,律师函发出后石沉大海,也不主动去联络对方,对方当然会置之不理,更不可能主动停止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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