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资产重组方式
时间:2023-04-16 09:30:41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作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2、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作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购买国有小企业资产时,可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主办单位)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投资人)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作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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