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对保证人实施欺诈,使保证人误以为是在为正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不是已经无法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务人拒写欠条怎么办
债务人拒绝写欠条的办法有:
1、如果债权人还没转账,建议双方签订欠条;
2、如果在债权人转账后债务人拒绝写欠条,建议债权人保存好转账记录,收集好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然后到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其还债;
3、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不一致的,到经常居所地法院起诉。
一、欠债人无力偿还通常处理方式如下:
1、与欠债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债务人上法院起诉,对欠债人来说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实在无钱可还,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欠债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等到有能力偿还时执行。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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