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够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经过审核发现民事主体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刑事犯罪要件就够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军人。犯罪分子冒充军人身份是构成本罪的重要的条件,也是与本法规定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惟一区别。这里规定的“军人”仅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现役军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冒充军队干部以招兵为名,到处向希望参军的青年或其亲属骗取财物;冒充军人骗取他人“爱情”;冒充军人骗取得到军人待遇等。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军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军人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没有假借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不构成本罪,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等。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任何的冒充国家机关职员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若是在冒充国家职员期间,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并且造成了不良的后果的,此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招摇诈骗犯,对于此类犯罪主体,并不能适用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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