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市场导向产业测试的详尽分析,本文认为:市场导向产业测试只是一个摆设而已,不仅不能成功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导向产业,而且还将确保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不能成为市场导向产业。由于入世并不导致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改变,因此当务之急是促使美国尽快改革现有的与WTO规则不符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从而使其能有效确认我国的市场导向产业。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市场导向产业WTO
作为世界贸易后继勃发的中国,近年来日益受到美国反倾销的困扰。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国在美国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绝对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在入世之前,很多人都认为或期盼,通过加入WTO,中国在美国等国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可以得到彻底改变,从而一举扭转多年来在国外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但是,《中美WTO协议》以及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却清楚的告诉我们,这只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至少在加入WTO后的15年之内,中国在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将不会得到根本改变。
但是,这也不是说我们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在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只能寄希望于精通美国反倾销法的律师,利用其相关规定,尽量减轻非市场经济待遇的危害。但是毕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面对歧视和冤屈,也没有地方讲理,只能是认了。现在情形不同了,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了WTO的成员方,这样美国在对我国产品实行反倾销时,就不得为所欲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WTO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诉之于争端解决机制,迫使其予以纠正。这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就现在而言,当务之急是促使美国尽快改革现有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MarketOrientedIndstryTest,简称MOI测试),从而使其能有效确认中国的市场导向产业。而且,就笔者所见,现行的MOI测试也确实与WTO规则不符合,如果美国仍然执迷不悟,我们完全可以将其挑战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MOI测试内容简介
80年代以来,一些传统上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涉及这些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中,一些受诉产品的出口商提出,虽然出口国的整个国民经济是由国家控制的,但生产受诉产品的相关产业部门却是按市场原则运作的,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时,商业部应当将受诉产品按照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予以同等对待。
应当说,美国反倾销法并没有无视这些变化的存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第773节(c)段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该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通过MOI测试来认定该特定情况是否存在。在1992年中国输美氨基磺酸倾销案的初裁中,商务部第一次提出并运用了MOI测试.自此以后,MOI测试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就是说,如果经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经济部门是市场导向产业时,商务部就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此时也就排除生产要素方法的适用。
商务部的MOI测试有三个硬性标准,缺一不可,列举如下:
(1)受诉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和介入。例如,不论是为了出口或用于国内消费,若存在国家要求的产品生产或分配,都将是裁定构成MOI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2)生产受诉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MOI的裁决。
(3)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如劳动力和间接成本)重要要素投入,甚至在构成产品价值的全部要素投入中占几乎很小比例的部分,都必须以市场价格购买。例如,如果受诉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定价购进要素投入或要素投入是由国家指定供给该生产企业的,该要素投入的价格就不能视为市场决定价格。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产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规定生产的份额必须是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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