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荣誉勋章制度
韩国于1963年出台赏勋法,迄今历经10次修订,已经相当健全。尽管如此,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媒体和公众曾抱怨,功勋奖章被公务员、政界人士及有关团体等特定群体所独占,成为了一种身份标志,甚至滥发奖章,致使受奖人自己也对获得表彰一事难以启齿。另外,韩国在捍卫赏勋法方面也力道十足,包括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等多人都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腐败等罪行,而被依法撤销了授予他们的奖章。
不过,也正是在这些纷纷扰扰中,韩国人愈发坚定了国家奖励制度的规范方向———荣誉要授予真正应得之人
本网驻首尔记者刘复晨
立法四十载10次修改一部赏勋法40条规定
韩国于1963年出台赏勋法,到2005年8月为止,该法前后历经10次修订,目前共有40条规定。此外,韩国还出台了与此配套的赏勋法实施令和奖章佩用规程。可以说,韩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荣誉勋章制度法律体系。
赏勋法第一条即明确立法宗旨:向对大韩民国做出杰出成绩和贡献的国内外人士,授予功勋奖章。根据功绩内容、对国家社会的影响效果和程度等事项,决定授勋的标准。但对同一功绩,不予重复授勋。授勋人选由中央政府长官、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处长、宪法法院事务处处长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总长负责推荐。不属上述推荐人管辖范围内的授勋,则由行政自治部长官负责推荐。推荐人须按总统令对被推荐人进行功绩审查,经国务会议审议,最终由总统决定。
被授予奖章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受领时,由其遗属或代理人代领。受奖者可终身佩戴,死后其遗属可以保存但不得佩用。如遇奖章遗失或破损等情况,可重新申请领取,但制作费用等须由受奖者负担。博物馆、图书馆和教育机关以教育和展示为目的陈列的奖章,政府可另行制作发放。另外,赏勋法还对奖章的制式、规格、证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赏勋法实施令则对奖章的制作和等级名称、受领时的服装、佩戴的时机、佩戴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赏勋法规定授勋奖章分为勋章和褒章两种,勋章包括无穷花大勋章、建国勋章、国民勋章、武功勋章、勤政勋章、报国勋章、建交勋章、产业勋章、新村勋章、文化勋章、体育勋章和科技勋章,共12类。无穷花大勋章等级最高。
非本人佩戴罚500万私制奖章者拘役一年
2005年韩国最近一次修订赏勋法时,明确了撤销条件和处罚标准。
该法第8条撤销授勋规定,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所授予的奖章、奖励物品和金钱将被依法剥夺:功绩被证明系虚假捏造者;危害国家安全而获刑或出逃国外者;触犯刑法、关税法和征税处罚法相关规定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者。发生撤销事由时,由行政自治部长官负责向国务会议提出撤销议案,国务会议审议决定。
至于如何处罚,该法规定,非受奖者佩戴奖章时,可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未与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制作或买卖奖章者,可处以1年以下拘役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上述修订条款生效后,包括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在内的154人因发动军事政变危害国家安全、腐败等罪行,2006年被韩国政府撤销了授予他们的奖章。
公务员受勋者占八成媒体质疑审查透明度
对于韩国的奖章授予制度,媒体提出最多批评的是面向公务员的授勋过多。韩国国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现职和退休公务员占据了受奖者总数的79.21%。很显然,公务员成了受奖人员的主体。据统计,受奖者最多的是教育人力资源部,其次是国防部和国家情报院。
还有批评指出,授予公务员的勤政勋章,并没有按照功绩大小,而大多是按受奖者级别高低决定奖章级别。没有获得国民认可的政界人士也常常成为受奖对象。韩国市民团体联合会理事徐淳一表示,受奖范围本是全体国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功勋奖章却被公务员、政界人士及有关团体等特定群体所独占,成为了一种身份标志,甚至滥发奖章,致使受奖人自己也对获得表彰一事难以启齿,大大地损害了赏勋法的严肃性和崇高荣誉的权威性。
对此,韩国行政自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轮流平摊式表彰危害性极大,使国家最高荣誉制度丧失了奖励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后进的意义。目前行政自治部正在搜集国民意见和建议,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增设国民参与等操作程序,提高国家荣誉制度的透明度。
对于今后的法律完善方向,韩国赏勋法研究学者李佑政认为:首先,必须改变目前奖章推荐的封闭式运作方式,实行政府表彰国民推荐制度,国民应拥有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的推荐权。其次,要提高审查的透明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民间人士参与审查,维护奖章表彰制度的权威性。同时建立捏造功绩者数据库,取消其5年的被推荐权。再次,公务员授予对象应仅限于没有过失和过错并连续工作30年以上者。正如李佑政所言,只有恢复了授予真正应得之人这一表彰制度的初衷,才能真正发挥出巨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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