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区分如下:一类: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高度24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二类: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高度12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三类: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高度70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
工程质量要求分为几类
主要是分为合格与优良两类。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要求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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