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的孩子的条件
领养的孩子的条件如下:
1.被收养人一般应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为了照顾某些年老体弱无子女的人,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他们确有必要时收养一个成年人为子女。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年龄差须达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为未婚青年。
2.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对送养人的要求: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二、收养孤儿是法律行为吗
收养孤儿是法律行为,收养孤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孤儿的人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收养孤儿的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具备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是无从谈起的。
三、收养的特征
收养的特征如下: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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