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阳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收费吗
不涉及收费
二、信阳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
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全文。
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全文。
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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