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律师收费情况是根据财产的标的来确定。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8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的,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800-6000元/件)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下列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10万元(含)以下部分:800-6000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部分: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部分: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部分: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部分:1.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部分:0.7%
5000万元以上:0.5%
一、关于拆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是怎样的?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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