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后可以出售
著作权在保护期后不能出售。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是将所有权让与给受让人,具有永久性。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给让与人,那么本质上不应视为转让,而应视为许可使用。实际上,著作权有期限的转让只是著作权与物权区别的又一体现。事物是有形的,它的转移只能是永久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而有形载体的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完全的、部分的,当然,有时间限制,著作权的转让是非常灵活的,因为它是无形的,在1987年以前的所有草案中,都有一个术语转让条款,但是在当年年底的一次协商会上,一些民法学者认为,转让一词不符合民法原则,实质上是许可而不是转让。虽然起草人以其他国家的例子作为证据,但他们无法说服他们保留,最后删除了草案中的条款。郑成思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结局
目前,我国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有许多是有期限的,这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然而,这种身份识别会带来很多问题。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视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该许可合同视为专有许可合同。除了作品的所有权,独占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完全可以对抗许可,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期限差别不大,但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期限最终被认定为非独占许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非排他性许可,被许可人只有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不仅不能对抗著作权人,甚至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诉权,这完全违背了合同签署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初衷,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未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已有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在履行许可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未经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方不得行使。也就是说,合同对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明确规定的,被许可人不得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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