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单位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员工开车是履行单位职务,或为单位工作的,则应该由单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属于车辆借用关系的,则如果单位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如果存在过错的,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
(一)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他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
(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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