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确定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证据,并非唯一证据。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非民事责任的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者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双方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也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一)认定的内容
1、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一切的责任都是围绕着损害结果的产生而产生的,如若没有损害结果,则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2、当事人驾驶过程中是否有交通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理解为客观上当事人是否能够遵循了道路车辆交通行驶规则的规定,主观上当事人是否属于疲劳驾驶或是醉酒驾驶等情形。
3、当事人是否有驾驶资质。如果驾驶员没有正规的驾驶资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则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责任。
4、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包括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情况。诸如,
(1)对于事故发生前的征兆,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
(2)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而避开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3)其他可能影响事故程度级别的当事人的自我处理行为。
(二)认定原则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也得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开始五日内制作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可以说是国家专门机关的的专业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四)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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