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的;
(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一、拐骗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的区别
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人口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罪规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
(一)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最高刑
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刑法第184条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
亲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法从重惩罚。
二、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
我国并没有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量刑,最高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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