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犯盗窃罪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开庭一般程序包括: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送达开庭时间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一、盗窃罪行为类型都有哪些
1、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的犯罪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的盗窃罪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任何公民,都不得出于任何理由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也不得在其他公民家中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否则一旦盗窃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是一年内盗窃次数过多,那么盗窃行为人就有涉嫌犯盗窃罪的可能。
二、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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