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美国1870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正是因为没有以使用为基础,而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后来制定的商标法,包括现行有效的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无一例外都特别强调使用是取得和维持保护的先决条件。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即允许意图使用商标先提交申请,待实际使用后再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分为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显著性的强弱。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实际的识别能力,而在辅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只具有潜在的识别能力,且后者得到的保护要远远少于前者,但对美国商标到海外注册有利。
按照美国商标法,商标分为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目前,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获得美国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批准成为联邦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利益:
1、可在联邦法院起诉商标侵权行为;
2、可在起诉侵权行为的诉讼中获得赔偿费、堂费、律师费以及“3倍金钱损失”;
3、可享有假定的有效注册;
4、可在货品、产品上印有注册符号;
5、如将注册文件递送美国海关处可防止侵犯商标货品进口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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