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期满解散)(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约定解散)(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法定解散)(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情势解散)(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期满解散)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约定解散)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法定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情势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责令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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