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部分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对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按市政府《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支付上月结息日后按日计算应收利息之外,再付剩余的贷款本金,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不退还。按现有《管理办法》规定,提前归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用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提前还贷,均不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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