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a)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b)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c)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d)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a)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委托书收原件)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才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从业人员按发证之日起每满两年需继续教育,并提供证明)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收原件
需有IC卡道路运输证相片校验回执和照片
辖区外转入需提供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个体户应有安全运营承诺书。签名或盖章
即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罗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http://jtj.loding.gov.cn/website/newdeptemps/v4/index.jsp?topid=009002028)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一楼业务大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一楼业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兴华一路33号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1995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1995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2017年)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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