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理论上对于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的含义及关系,存在激烈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亦即,二者是“且”的关系。然而,“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在含义上有重叠。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不具有独立的实体地位,只是“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为进一步确认行为人的非法占为己有意图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按照这种“补充说明”说,立法上可以删掉“拒不退还”这个要素。然而,这种观点可能低估了“拒不退还”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拒不退还”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如果退还了,则不具有需罚性;如果拒不退还,则具有需罚性。然而,当重新认识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后,这种看法应当予以纠正。
侵占罪的构成都有什么
侵占罪的构成有: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自己。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