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执行方式。首次,是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另外一种则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一、附加刑有哪些呢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二、不享有选举权的人有哪些
不享有选举权的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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