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刘先生在深圳一家研发公司担任技术支持部经理。他于2013年6月辞职。公司要求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刘先生确保公司的设计信息、产品信息和业务信息不会披露给第三方或应用于第三方产品。两个月后,刘先生在新公司工作。在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时,公司通知员工,公司将在员工离职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刘先生想为原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因此原公司应根据竞业禁止条款支付赔偿金。原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也没有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刘先生提出了申诉。在审理该案件后,仲裁机构没有支持他的主张,理由是保密协议不属于竞业禁止,公司也没有限制他离开公司后的就业。请结合案例分析,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您是否愿意支付保密费
[法律解释]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单位无需额外付费。从法律角度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是一项法律义务,即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技术的员工遵守保密,本单位无需支付相应费用。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公司特定员工之间的协议,禁止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或与公司开展业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合法的。无论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协议,员工在受雇期间和离职后均应履行义务;竞业限制由双方约定,未经约定不得执行。如果劳资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前给予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刘先生的经济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原公司要求他履行保密义务,而不是竞业禁止义务。此外,新公司与刘先生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了辞职后生效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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