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暂缓执行刑法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制度,规定在一定的审判期内停止执行刑罚;在审判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判不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缓刑的对象: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犯罪相对较轻。被判处重刑的罪犯,不得缓刑;2、罪犯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法院认为任何监禁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上两个都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有的人虽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为了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不能缓刑。或者虽然有悔过,但量刑较重,所以不应该适用缓刑。
判处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
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在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时候,如果是发现犯罪行为人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此时可以在宣告犯罪行为人有罪的同时,宣告对该犯罪行为人适用缓刑,但是适用缓刑也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被撤销缓刑。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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