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行为如下:
1、将本人社保卡借给他人、定点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2、大量配取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过度超剂量配购药等异常就医购药。
3、采用冒名、非本人疾病就医购药等虚假手段骗取基金的。
4、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病情证明、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6、提供虚假就诊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经送达或公告送达医保就诊情况审核通知后,当事人仍拒绝接受询问、提供就诊资料或拒绝协助调查的。
8、其它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及损害、侵害公众利益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怎么判刑
定点医疗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的判刑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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