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的效力
时间:2023-08-11 11:04:29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离婚的效力,具体如下: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2、根据规定,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3、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4、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5、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如果虚假离婚后,一方又与别人结婚的,那么结婚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如果生活中发生困难,应该一起面对,切不可采用虚假离婚这种手段。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玩弄虚假离婚案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人,为了逃债,选择假离婚。由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期待着日后复婚,对财产的约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弄假成真,不再复婚,少分财产的一方懊悔不已,到时,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0月2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件,因男子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男与被告王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8年自建门面楼房房5间。由于孙男在2009年承包工程时贷款30万元,因亏损为了逃避信用社债务,王女和孙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门面楼房房5间归王女,电视机、组合柜、双人床、洗衣机等不值钱的家具归孙男。离婚后,孙男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王女。后来,孙男发现王女在外和情人同居,二人发生纠纷,孙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女赔偿孙男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孙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都是正常人,不存在撤销协议的条件,故该协议有效;双方已离婚,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孙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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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10-31 1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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