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报案的一般步骤是怎样的
时间:2023-07-02 16:14:4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犯罪的报案流程一般是这样的:

1、经济犯罪的公安管辖部门要明确,即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

2、然后向处理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再向当事人报告身份;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此,经济犯罪的管辖权由犯罪地的公安部门管辖,犯罪地的管辖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哪个部门立案侦查。同时,立案部门会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对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所以这里可能涉及到经济纠纷。这些情况需要人民法院处理。

经济犯罪报案材料范本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挂号材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材料。

4、上圈套金钱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告诉凭证。

5、其他所把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运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运用的初始收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相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初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材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材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材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收据、凭证、银行帐页等有关证据。复印材料应由供给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运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运用的收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可供给同类物品的相片),能够的请供给什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供给的有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选用、聘任合同、自己填写的挂号表、任命书、犯罪实施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假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政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运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责任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供给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员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选用、聘任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政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假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运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责任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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