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时间:2023-07-21 22:32:13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量刑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量刑如下:

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恶势力案件中一般参与人员较多,关系较为纷繁复杂,故对于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判,亦应特别注意区别犯意提起者、实际纠集作案者在恶势力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个别分析,在罪刑相当原则指导下罚当其罪,切忌仅单纯地依据其在团伙中的地位而盲目升格或降格处刑。

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

1、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应坚持以宽严相济为原则,以区别对待为辅助。宽严相济,其本质是重重轻轻,量刑平衡,实现罚当其罪。具体而言,区别对待即将恶势力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定处;对于个别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坚决适用重刑。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应“一刀切”地对所有被告人均适用实刑对于犯罪行为确实较轻、犯罪参与程度较浅的外围恶势力团伙成员,可以结合其具体案情适用缓刑。如此,才是司法裁判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2、在恶势力案件裁量刑罚时,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具体地位、行为差异恶势力犯罪本质上是共同犯罪,因而在对恶势力犯罪进行量刑把握时,应适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判断各被告人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结果归责。在此基础上,再考量各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简言之,即依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区别认定主从犯,并进而依据各被告人具体地位、犯罪行为等综合评判裁量刑罚。

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我国当前实行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分子,故,在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对死刑的准确适用是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在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严格遵循法律及刑事政策精神,既要避免运动式拔高量刑,不加区别地将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律适用死刑,更应注意执法不严导致宽纵犯罪的后果发生,影响司法权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黑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量刑如下:

恶势力案件中一般参与人员较多,关系较为纷繁复杂,对于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判,应特别注意区别犯意提起者、实际纠集作案者在恶势力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个别分析,在罪刑相当原则指导下罚当其罪,切忌单纯地依据其在团伙中的地位而盲目升格或降格处刑。

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应坚持以宽严相济为原则,以区别对待为辅助。宽严相济,其本质是重重轻轻,量刑平衡,实现罚当其罪。具体而言,区别对待即将恶势力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定处;对于个别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坚决适用重刑。对于犯罪行为确实较轻、犯罪参与程度较浅的外围恶势力团伙成员,可以结合其具体案情适用缓刑。

在恶势力案件裁量刑罚时,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具体地位、行为差异。恶势力犯罪本质上是共同犯罪,因而在对恶势力犯罪进行量刑把握时,应适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判断各被告人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结果归责。在此基础上,再考量各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即依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区别认定主从犯,并进而依据各被告人具体地位、犯罪行为等综合评判裁量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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