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证明实际居住地
时间:2023-07-07 14:32:00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关于实际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1、国内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实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要件有三个方面,一个离开原住所地,二是在起诉时已经在住所地之外的地方居住了一年,三是要求这一年时间的居住行为要连续;

对于离开原住所地的认定,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后果认为,应当是指当事人离开所在的区县区域。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院设置现状,基层人民法院均按区县级别设置,如果住所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变更,是不存在审查经常居住地的问题的,只有离开了原来居住的区县,才有可能引起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不同的问题。

对于居住的时间长度,前述解释也有明确的下限规定,那就是一定要超过一年(含一年)。如果居住时间达不到一年,则不能把实际居住的地方,认定成经常居住地。

另外,司法解释的本意,还包括要求当事人的居住行为保持连续状态。如果当事人在现在实际居住地的居住状态不连续,只是偶然来住,然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来居住,也不能认定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即使他在此地的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或是更多,均不能满足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因病在一个地方住院就医,虽然时间长度超过一年,居住状态也是连续状态。但还是不能认定为住院就医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我们注意到,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上学的情况。按此理解,如果当事人是在一个地方求学,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则可以认定该地为经常居住地。

2、对于涉外关系中的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要认定涉外关系当中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离开原住所地,二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是要将此地作为生活的中心。这其中,尤其是要求将此地作为生活中心的规定是关键,如果一个涉外的自然人,虽然在一地居住,但却未将此地作为生活中心,则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例如:一美国公民,在香港工作,但却晚上回深圳的罗湖火车店附近居住,晚上下班后,回到居所,凌晨出门过境去香港工作。这种情况,虽然此人在深圳居住,但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香港度过,很明显,并没有把深圳当成他的生活中心,故不能把深圳认定成他的经常居住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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