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这四个条件是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倍以下。
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较低生活保证金收取证》或《定时抚恤金收取证》或《定时定量补助收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子没有拆迁的,需供给《房子所有权证》或《公有住宅租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子拆迁证明。
5.房子已拆迁的,需供给《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宅的,供给《房子所有权证》或《公有住宅租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0号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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