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立案后多久可以结案?
时间:2023-02-22 01:50:25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二个月的。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经侦立案后怎么处理,都有哪些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2、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

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2)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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